90后女律师被停业6个月,竟然是因为……
利用互联网获悉信息,帮助外地律师查询人口、房产等信息等,律师个人收取少量费用,这在许多年轻律师眼里是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创新。然后,最近,刚执业不久的杭州90后女律师却因此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从重处罚。
潘律师,1991年12月出生,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7*******。
经查,2017年4月至6月期间,潘律师根据“无讼”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多次接受外地律师委托,自己或委托其他律师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北干派出所先后共查询了117名有关人员的人口信息,合计收取费用17000元。潘律师接受上述委托,未经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潘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从事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司法局认定,潘律师违法次数较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决定给予潘律师停止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的行政处罚。
刚刚,司法部官方网站通报了这起典型违规案例。
在互联网新时代成长起来的年轻律师,如何借助新媒体合法合规开展业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同时,原有的各种规范如何跟上时代步伐,方便律师执业,也值得有关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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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